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13民初21号
原告***,男,汉族,住长春市空港新城**。
被告长春市朝阳试验仪器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卡伦铁南工业区纬二路**。
法定代表人:刘淑芹,系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长春市朝阳试验仪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景东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玉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