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试验仪器有限公司

某某与长春市朝阳试验仪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13民初21号

原告***,男,汉族,住长春市空港新城**。

被告长春市朝阳试验仪器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卡伦铁南工业区纬二路**。

法定代表人:刘淑芹,系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长春市朝阳试验仪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景东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玉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