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试验仪器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4民初762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8月13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女,汉族,1949年9月7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男,汉族,1967年10月17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长春市朝阳试验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卡伦铁南工业区纬二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长春市朝阳试验仪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江佰彦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海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