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4民初761号
原告:**,女,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女,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长春市朝阳试验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卡伦铁南工业区纬二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长春市朝阳试验仪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江佰彦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海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