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13民初6055号
原告长春市朝阳试验仪器有限公司,住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卡伦铁南工业区纬二路003号。
法定代表人牛文宇。
被告重庆贝斯淇科技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双雄
原告长春市朝阳试验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贝斯淇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长春市朝阳试验仪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朝阳试验仪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60元由原告长春市朝阳试验仪器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蔚晨光
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