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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5民初4207号之三
原告:杭州优试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香槟之约园D幢533。
法定代表人:余中磊。
被告:长春市朝阳试验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卡伦铁南工业区纬二路003号。
法定代表人:牛文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振辉,系公司员工。
原告杭州优试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朝阳试验仪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22年1月17日,原告杭州优试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优试控制系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优试控制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67.5元,保全费1429元,合计3396.5元,由原告杭州优试控制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陆玮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超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