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试验仪器有限公司

长春市朝阳试验仪器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民终24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市朝阳试验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九台经济开发区卡伦南工业区纬二路003号。
法定代表人:牛文宇,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7月24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上诉人长春市朝阳试验仪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21)吉0113民初6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长春市朝阳试验仪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长春市朝阳试验仪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长春市朝阳试验仪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为5.00元,由上诉人长春市朝阳试验仪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梁 明
审判员 李 书
审判员 姜晓健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竭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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