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5382号
原告: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同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同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模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模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长***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泷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林 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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