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沪0110执331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秀美模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绿动水上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秀美模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绿动水上运输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8)沪0110民初9801号民事调解,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人民币122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告知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及财产报告令,限其三日内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钱款给付义务。因被执行人逾期未自觉履行,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出境、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针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起点对点调查、总对总调查以及传统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亦无房产、证券、股份、存款等,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广发银行尾号6476银行账户、平安银行尾号7844银行账户、建设银行尾号3761银行账户,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船舶6艘,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牌照号为沪B0XX**汽车一辆,本次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前述执行情况,其未表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强康
审判员***
审判员卢文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