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29执358号
申请执行人献县祥来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乐寿镇城北新村3排2号,联系方式189××××4971。
法定代表人:孟祥志。
被执行人江西省超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南路以南中大城小区7栋2313室。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6月15日出生,住献县,联系方式152××××4939。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沧仲裁献字第0042号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西省超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存款91436.88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宋志勇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姜福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