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1103财保54号
申请人:上饶市广丰区锦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吴村镇付家鹏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裁。
被申请人:江西省超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信江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上饶市广丰区锦金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西省超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在限额17万元内予以保全。申请人提供自有的赣E×××××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的上述原因成立,且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应准许申请人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超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行银行上饶分行营业部(账户36×××41)的存款17万元。
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