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9执749号
申请执行人:献县祥来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冯村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29MA085TBR1Q。
被执行人:江西省超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南路以南中大城小区7栋23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96625776E。
法定代表人:熊清,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6月15日出生,现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献县祥来建筑器材租赁站与江西省超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沧仲裁献字第004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案号:(2019)冀09执749号。因该案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且被执行人之一***住所地在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辖区,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沧仲裁献字第0042号裁决书,指定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