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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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桂1102民初173号
原告:贺州市科建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平桂区******19组207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正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道33号正洋大厦十七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贺州市科建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正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于2023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2023年2月13日,原告贺州市科建涂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州市科建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52元,减半收取2026元、财产保全费1342.96元,合计3368.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贺州市科建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求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