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311执424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英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环城南二路26号第六层办公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市龙珠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易受其,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雁山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市雁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楼715-719室。
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英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雁山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市雁山区人民法院(2022)桂0311执42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肖 雄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