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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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226执恢7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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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广西英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广西桂林市环城南二路26号第六层办公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188317353。
法定代表人:李献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恩科,广西三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武英,广西三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天鹏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32号宝资诚大厦第4层408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71720954D。
法定代表人:何志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诚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侗乡大道98号B3栋02号商铺。
主要负责人:李俊文。
本院在执行广西英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天鹏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广西诚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8)桂0226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广西英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09月0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广西天鹏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广西诚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余款115.59万元,利息51.41万元(暂计至2021.6.30)以及延迟履行金46.55万元(暂计至2021.6.30),案件受理费42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天鹏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广西诚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申请人恢复执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桂0226执恢77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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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梁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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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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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侯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