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英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英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黄某某观光农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1执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英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环城南二路26号第六层办公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李献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良标,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广西黄***观光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昭平县黄姚镇黄姚街(钱兴广场旁)。
负责人:卢淑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贺州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的(2021)贺仲字第31号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工程款65000元;支付仲裁费2972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920元。
本院在执行期间,向被执行人下发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22年5月6日、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4个银行账户共35914.14元。经本院向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2022年5月19日双方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将法院冻结35914.14元中的34994.14元给付申请执行人,余下920元向法院缴纳执行费。二、被执行人从2022年6月至11月,每月30日前履行5000元,2022年12月30日前履行2977.86元,其则履行完该案全部义务。
本院认为,对被执行人未履行的部分款项,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还款协议,该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及第三人利益。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桂11执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黎传杰
审判员  黎 健
审判员  杨桂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执行员  周吉韶
书记员  徐崎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