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英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英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上诉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6民辖终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英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环城南二路26号第六层办公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李献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光荣,广西齐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99号天涯楼19-20层。

法定代表人:苏家平,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防城港富森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广场桃源路富森·领峰小区1#物业房。

法定代表人:李德宾,董事长。

上诉人广西英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防城港富森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20)桂0602民初19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西英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间分别为2011年11月26日、2012年4月10日。在2015年民诉法没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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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建设工程的管辖按合同纠纷处理。2015年民诉法修改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因不动产纠纷管辖是法定管辖,不由当事人自由约定。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无效,本案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防城港市港口区法院管辖。特此上诉,请求撤销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20)桂0602民初1921号民事裁定,继续由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广西英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于2011年11月26日和2011年12月5日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的第十五条均载明:“本合同发生纠纷写上或调解不成时,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诉讼双方当事人虽对管辖地有明确约定,但其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为约定无效,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涉工程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故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广西英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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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销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20)桂0602民初192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元东

审判员  刘帅武

审判员  吴浩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秋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