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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某实业有限公司、颍上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皖1226民初4832号 原告:浙江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某,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颍上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颍上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某某公司向某某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30000元及利息暂计5419元,暂合计35419元(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4年5月13日,后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某某公司向某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保全保险费500;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某某公司承担。以上暂合计38919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某某公司就颍上某某十里原乡项目样板区及首开区智能化工程发布招标文件,某某公司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于2019年8月20日向某某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30000元,并提交施工投标文件。后某某公司得知未就此项目中标,遂要求某某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但经某某公司多次催要,某某公司仍未归还,为维护某某公司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某某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某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某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某某公司企业信息查询单、招标文件、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施工投标文件、委托代理合同、转账记录、发票、保单保函、双方往来电子邮件、颍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出的《解除通知书》等证据,上述证据客观真实,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某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应由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8月,某某公司就颍上某某十里原乡项目样板区及首开区智能化工程发布招标文件。在招标文件中,某某公司发布投标须知,要求投标保证金为30000元,以银行转账形式,不接受支票和现金;同时要求投标文件递交的时间为2019年8月22日18时前,投标有效期为60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招标文件中亦列明未中标投标保证金需退还投标人。 2019年8月20日,某某公司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将30000元投标保证金汇入某某公司银行账户。 2019年8月21日,某某公司向某某公司等各投标单位回复邮件,表明回标截止时间调整到2019年8月27日。 2019年8月27日,某某公司制作投标文件。后,某某公司以其未中标向某某公司主张退还保证金无果,诉至本院。 2023年2月20日,颍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某某公司长期拖欠案涉土地出让金,向某某公司发出《解除通知书》。 另查明,案涉项目未有中标单位。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本案中,某某公司发布招标公告,某某公司按照招标公告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递交投标文件,要约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本案中,某某公司发布招标文件,2019年8月21日某某公司按照要求将30000元投标保证金汇入某某公司银行账户。招标截止日期为2019年8月27日,招标有效期为60天,因案涉项目未有中标单位,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某某公司应在2019年11月2日前退还某某公司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因某某公司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2019年11月3日后的利息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即某某公司应退还某某公司投标保证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2019年8月21日至2019年11月2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息即按年利率0.35%计算;2019年11月3日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时止)。关于某某公司诉请某某公司支付律师费、保全保险费,因双方并未有关于此约定,且其并不是某某公司必要支出,故某某公司的该诉请,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某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应由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颍上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2019年8月21日至2019年11月2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息即按年利率0.35%计算;2019年11月3日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时止); 二、驳回浙江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5元,保全申请费409元,合计795.5元,由颍上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20元,浙江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7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1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判后履行义务告知书 颍上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您与浙江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4)皖1226民初4832号民事判决,请您务必在判决生效后(如您对判决生效日期不了解,可以在收到本判决后立即联系本案承办人咨询),按照判决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主动履行的方式 直接向对方当事人付款 提示:请留存转账记录、收条等付款凭证,也可将付款凭证交本案承办人归档。 二、不主动履行的法律后果 如果您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将有可能面临如下法律风险: 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承担一切执行费用; 3.被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限制招录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 4.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被追究拒执罪的刑事责任。 承办人:***电话:0558-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