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县花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丰县花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21民初2173号 原告:***,男,195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丰县。 被告:丰县花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江苏省丰县凤城街道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丰县花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丰县花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