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21民初2173号
原告:***,男,195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丰县。
被告:丰县花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江苏省丰县凤城街道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丰县花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丰县花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