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余民初字第1541号
原告:杭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杭州远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诉被告杭州远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远成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207.5元,由原告杭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