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神华宁夏煤业集团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宁0181民初198号
原告***,男,土家族,1959年5月13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代理人***,兴庆区玉皇阁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神华宁夏煤业集团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北京中路168号,组织机构代码67043526-5。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告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北京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委托代理人***,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神华宁夏煤业集团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另行主张为由,于2016年7月20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9元,减半收取780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