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81民初117号
原告:圣春散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冀州区冀新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6813761177。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冀州区。
被告:***,男,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冀州区。
原告圣春散热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圣春散热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圣春散热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