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81民初99号
申请人:圣春散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冀新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681376117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鞍山市铁**。
被申请人:***,女,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鞍山市铁**。
原告圣春散热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圣春散热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18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圣春散热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以***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扣押、查封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