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81民初9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圣春散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冀新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681376117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鞍山市铁**。
被申请人:***,女,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鞍山市铁**。
原告圣春散热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2021)冀1181民初9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扣押、查封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欠款偿还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于2021年3月4日申请撤回了对二被告的起诉,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圣春散热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18万元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8万元的冻结或其相等价值财产的扣押、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