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81民初99号之一
原告:圣春散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冀新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681376117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系公司职工。
被告:***,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鞍山市铁**。
被告:***,女,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鞍山市铁**。
圣春散热器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圣春散热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散热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保全费1420元,共计3070元,由原告圣春散热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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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李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