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62371号
原告:圣春散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冀新西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桥东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圣春散热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圣春散热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圣春散热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圣春散热器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