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91民初24401号
原告:思德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80号绿地新都会9号楼29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5UANX6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春华建筑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城管乡宫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44MB4K7Q。
法定代表人:***。
原告思德布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春华建筑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告河南春华建筑工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39994.68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南春华建筑工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39994.68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