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82民初4155号
申请人:***,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尉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杞县。
被申请人:河南春华建筑工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44MB4K7Q,住所地荥阳市城关乡宫寨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春华建筑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金融机构存款194395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春华建筑工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金融机构存款1943954元,或对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