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82民初403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聚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春华建筑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城关乡宫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44MB4K7Q。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春华建筑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春华建筑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50万元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春华建筑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50万元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