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82民初4032号之一
申请人:新融城科技有限公司(原河南春华建筑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荥阳市城关乡宫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44MB4K7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申请人新融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申请人新融城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50万元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已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20)豫0182民初4032号裁定书,对涉案财产予以保全。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新融城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50万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