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昌民初字第02号
原告青海省海西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大柴旦人民东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81年10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本院在审理青海省海西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向青海省海西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因青海省海西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