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

宜都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与某某、宜昌君泊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鄂0581民初1330号 原告:宜都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姚家店镇五宜大道128号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74463570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被告:宜昌君泊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清江大道绿洲新城1号楼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MA49BU2U2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宜都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燃公司)诉被告***、宜昌君泊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泊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燃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君泊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燃气费36626.60元;2.被告君泊公司对上述燃气费承担共同支付责任;3.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案外人***租赁绿洲新城1号楼商铺从事经营,以其名义开立编号为4393201111、气表编号72018080051782的天然气账户。2017年3月,开发商将绿洲新城1号楼商铺出售给案外人***,***退出该商铺,但未办理天然气用户变更手续。2019年9月2日,***与***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将该商铺租赁给***经营,租赁期限5年,约定租赁期间物业管理费、卫生费、水电费及一切税费由***负担。同年10月22日,***出资设立君泊公司,使用该商铺从事足浴、桑拿洗浴等经营活动。截至2021年4月,***累计欠付燃气费36626.60元,经原告多次催缴未交,原告依规办理停气。现君泊公司已停业,欠费至今未缴,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君泊公司未到庭,且未在答辩、举证期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事实,有管道燃气客户缴费清单、***与***签订的绿洲新城1号楼商铺租赁合同、君泊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卫生许可证照片、君泊公司向宜都市消防救援大队提交的整改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供用气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向君泊公司经营的绿洲新城1号楼商铺供气,君泊公司作为用气人,应该承担支付燃气费的责任,现君泊公司欠付燃气费36626.60元,超过两年未交,已经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君泊公司支付燃气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君泊公司系***作为股东出资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本案中放弃举证,应该对君泊公司欠付的燃气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君泊公司未到庭,依法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宜昌君泊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宜都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燃气费36626.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8元,由被告***、宜昌君泊休闲娱乐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