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581执166号
申请执行人:宜都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姚家店镇五宜大道128号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都锦绣清江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十里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宜都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都锦绣清江卫浴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2022)鄂0581民初235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宜都锦绣清江卫浴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者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