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5民终30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长江大道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7446357037。
法定代表人:罗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湖北瀛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胜男,湖北瀛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宜都市。
上诉人宜***天然气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2019)鄂0581民初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12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该请求已经宜***天然气有限公司同意。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2019)鄂0581民初71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189元,减半收取1094.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49元,减半收取474.5元,由宜***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继雄
审判员 张原鹏
审判员 王明兵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袁昌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