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

宜都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宜昌盛尚建材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581执3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都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长江大道98号(城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7446357037。
法定代表人:罗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湖北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宜昌盛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十里铺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MA493CUU8R。
法定代表人:吴兵,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宜都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盛尚建材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鄂0581民初24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宜昌盛尚建材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宜都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燃气费945807.08元、违约金26415.96元;被执行人给付诉讼费用11761元;被执行人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二、本院于2022年4月6日、2022年4月13日、2022年5月5日、2022年6月2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冻结期限至2023年5月23日;
三、本院于2022年5月6日到宜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于2022年5月9日到宜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宜都市姚家店镇莲华堰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为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燃气费945807.08元、违约金26415.96元、诉讼费用1176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12122元未收取。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7月19日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载明的强制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应当于到期前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或查封。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权利,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风险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拥军
审判员  杨 潇
审判员  艾贻学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佳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