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

宜都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宜都江南创意产业园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鄂0581执361号
宜都江南创意产业园有限责任公司:
宜都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作出的(2021)鄂0581民初18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宜都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支付宜都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工程款30000元、资金占用费2902.47元,并自2021年8月11日起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
二、支付本案诉讼费672元、执行费394元。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本院收款账户名:宜都市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行
账号:×××35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本院地址:湖北省宜都市陆城街办杨守敬大道10号邮编:443300
联系人:艾法官联系电话:0717-484****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