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81民初493号
原告:宜都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陆城长江大道98号(城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7446357037。
法定代表人:罗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宜都锦绣清江卫浴有限公司,宜都市陆城十里铺村(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MA4937J76P。
法定代表人:邹先荣,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宜都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宜都锦绣清江卫浴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宜都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宜都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龚太阔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嫚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