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

宜都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与宜昌盛尚建材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81民初252号之二
原告:宜都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长江大道**(城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7446357037。
法定代表人:罗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湖北瀛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胜男,湖北瀛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盛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姚家店镇莲花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MA493CUU8R。
法定代表人:袁钦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宜都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盛尚建材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宜都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宜都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体现,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都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66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宜都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 楠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姝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