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民终7730号
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对上诉人邵红凤、刚展华、邵刚洋、***因与被上诉人***、中天护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京01民终773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8)京01民终7730号民事判决书“(2015)一中刑初字第3378号民事判决书”补正为“(2015)一中刑初字第3378号刑事判决书”。
审 判 长 李纪红
审 判 员 赖 琪
审 判 员 谷世波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旭涛
书 记 员 李 艳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