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3民初19543号
原告:中天护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府前东街**-58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5768797593。
法定代表人:赵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旖雪,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中天护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项目总经理,现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成武县,现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中天护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护卫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天护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旖雪、刘飞,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天护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自2018年1月28日至2020年1月15日不存在劳动关系;2.原告不支付被告2018年1月28日至2020年1月15日工资95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原告与冯某因项目建立合作关系,被告为冯某老乡,也一同参与到项目之中。至2020年项目结束之时,原被告从未建立劳动关系,且原告从未向被告发放过工资。另,被告主张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1月27日终止,但是于2021年8月16日申请仲裁,被告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仲裁时效。原告不服仲裁裁决,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
被告***辩称:我从2018年1月28日开始至2020年1月15日在原告的北苑一号院项目工作,担任保安经理,负责项目所有工作人员调动、人员安排、采买、检查等。所有人员的工资表原件、考勤表原件、辞职报告、离职单也在我处,这些都能证明我在原告公司工作,且没有间断。2020年1月15日之后因为疫情,我的上级领导冯某在家,但是我联系不上他,2020年5月份,冯某回到北京,我在公司见到冯某,当时项目总经理刘飞也在,公司领导刘亚也在,我要求公司给我工资,但是不欢而散,也没有我工资。之后,我又给冯某打电话,但是他一直不接我电话。2019年7月16日、2019年8月4日,原告公司给我发放两笔工资,说明原告公司认可我是其公司员工。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于2021年8月16日向顺义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自2018年1月28日至2020年1月15日与中天护卫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中天护卫公司支付2018年1月28日至2020年1月15日工资950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000元。中天护卫公司未参加仲裁庭审。2021年9月16日,顺义仲裁委作出京顺劳人仲字[2021]第5484-2号裁决书,裁决:中天护卫公司与***自2018年1月28日至2020年1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中天护卫公司支付***2018年1月28日至2020年1月15日工资95000元。***认可仲裁裁决结果。中天护卫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持诉称理由及请求诉至本院。
中天护卫公司不认可与***存在劳动关系,主张***所在的北苑一号院项目是冯某借用其公司名义实际负责,其公司一直与冯某对接相关事项,与***无关,项目款打到其公司账户后,其公司扣除一定的管理费再转给冯某,***、冯某与其公司只是项目合作关系,并非劳动关系。为此,中天护卫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
1.冯某与***的微信聊天记录。2018年5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的部分聊天内容如下:“***(以下简称张):冯哥给钱了吗。冯某(以下简称冯):十五号以后。张:冯哥,今天能拿到钱吗?冯:没动静。张:那个一万那。张:打好(几)个电话了。”“张:这个表需要盖章,你去还是我去,我一会去中天公司报考保安证。冯:你去吧。张:你用提前打电话吗?冯:单位要花名册了?张:是的,要盖章。”“张:那你说怎么办啊,咱们不报够也不行。中间查了几次了,我从外面调的人。应该问题不大。冯:报几个冯闯的人近。张:公司开会,这次公安部的为期一个月的(清网行动)。主要先清理保安队伍。保安证是重点。我担心老谢在这件事上做文章。你看咱们的证几乎考齐了。我去报证了,下午聊。冯:是的,老谢还在不停走动。张:所以我把人员卡的很紧。张:冯哥,钱到了吗?着急用一万,要是到了,先给我转点。冯:到了十万。张:中京的给了吗?冯:没有。”“张:冯哥,钱今天转过来吧!下午去发工资。冯:工资表出来吗?张:下午出来,吃过饭。冯:总计多少?张:这个大概6万,我西直门大概6万多,工资13万够了。”“冯:3-4月份总计213020,税13846.3保安证420睡觉扣100快递保安证扣20,你手里还有钱吗?下午约的闫处吃饭。”“张:冯哥,你什么时候去拿票。冯:你在公司?张:没有,上午去单位送菜了,就买了两天的菜,没钱了,三天后不知道咋办了。冯:打电话了,要我等电话,正开六月份的发票,要六月份的发票。张:能帮我找2000元吗?没法走路了。”“张:(发送6月工资单表格)没算临勤,临勤工资大概2万左右。看看下午能赚钱吗?冯:好的。”“张:冯哥,该找他们结账了。临勤工资我扛不住了。冯:刚开完票。张:两个月吗。冯:是的。”“张:你催催刘飞吧,要是不行我再想办法。我手里没有了,但是可以借点,上次借的都还完了。冯:几个领导约三里河了。张:可以,只要不太多,我能借到。冯:二千?张:没问题,我找人借。”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期间的部分聊天内容如下:“张:冯哥,发票小马已经给迟参谋了。冯:好的。”“张:冯哥,看到信息回电话,北苑一号院的事,问你一下,着急!”“张:冯哥,收到5万,钱不够,小周两个月23天工资,超市3个月的菜钱大概就得2万,还有兵的工资就三万多一点。不清人都不够。过完年全部换人。冯:整完见个面,说说。”“张:冯哥,北苑临勤工资你出吗?我是没有了,30号工资770元,31号660元,200元加班费。共计1660元。这次发工资,我这边一点也没有,临勤和伙食费都没办法继续了。”
2.中天护卫公司结账单四张。显示结账日期分别为2018年3月30日、2018年5月31日、2018年8月15日、2018年11月30日,领款人签字处均为冯某,记载内容包括开票金额、回款金额、应收金额和结账应付款金额。其中,开票金额等于回款金额,结账应付款金额为回款金额减去应收金额。
3.中国农业银行客户回执。显示冯某分别于2019年10月17日、2019年12月4日向***转款9万元、16万元。
4.证人冯某出庭作证。冯某出庭作证称:“我与***是老乡和朋友,北苑一号院有一个项目,我不太懂电脑就找***帮我弄账,我和***与中天护卫公司都没有劳动关系,当时我找***跟他说保安的登记、填表让他负责,代我给保安发放工资。我从中天护卫公司处领的钱自己留一小部分用于生活,其他都转给***让其发放工资,我还给***对象转过钱。我和***也没有对过账,我找***他也不见我,***就把中天护卫公司起诉了。我当时找***只是让他帮忙做下账、填填表,也没有跟他说给他多少钱。***找我要过员工的工资,从来没有要过其自己的费用。我是借用中天护卫公司的营业执照与北苑一号院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我对外就以中天护卫公司的名义招聘员工。我找到***的时候没有跟他说以中天护卫公司招聘他,只是让他帮忙。我确实跟***说过分红的事情,当时我就说我有一个项目让他帮忙,钱都好说,分红也行,请他吃饭也行。”
***认可微信聊天的真实性,但表示只是部分聊天记录,冯某向其转款,由其给员工发放工资,能够证明其实际为项目工作,冯某不清楚员工的具体情况;认可结账单和客户回执的真实性,称即使冯某与中天护卫公司是合作关系,自己也有权利拿到工资;对于冯某的证言,***称冯某与中天护卫公司是合作还是挂靠与自己关系不大,自己是在为项目工作,项目是中天护卫公司的。
***称北苑一号院项目是中天护卫公司的项目,自己为该项目工作,且中天护卫公司给其发放过两个月的工资,故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1.2018年和2019年北苑一号院保安队工资单和考勤表。表中包括姓名、职务、基本工资、职务补贴、奖金、加班及节假日补助、实发工资及签名等项。表中没有出现***和冯某的名字。
2.临勤人员工资单、队员离职单、采购收据。均未加盖中天护卫公司的盖章。
3.与部分保安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与贾崇龙2018年2月18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贾崇龙:那天呀我就怕这。***:等等吧,我在借高息!贾崇龙:我意思不行就找冯哥去中天要钱吧,这么坚持也不行呀。***:我想办法,现在不能闹。贾崇龙:那问题是等到啥时候。不是我催你。后天西直门也要开支了。***:我去借高息,息我自己背。”
4.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明细。显示***名下该账户分别在2019年7月16日、2019年8月4日收到中天护卫公司的转款4900元、4566元,摘要显示为工资。
中天护卫公司认可工资单和考勤表的真实性,称该组证据只是保安队人员的考勤、工资情况,不能证明***为中天护卫公司工作,***在相关项目上工作与“为公司工作”性质不同。且***的名字也不在工资表和考勤表上;不认可临勤人员工资单和采购收据的真实性;认可保安人员离职单的真实性,但其上没有日期也没有***的签名;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到“等等吧我在借高息”等内容能够体现***在此项目扮演管理者角色,并对工资情况独立负责,也同时佐证了与中天护卫公司是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本人不应类比项目其他保安,已有考勤工资均显示***并不在名单上,且其愿意主动承担工资发放,足以说明其是项目管理者,***与贾崇龙的合作模式也说明在其所述与中天护卫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期间,仍然涉足其他项目并获取利益,侧面说明双方之间并无劳动关系;认可银行交易明细的真实性,称虽然交易摘要显示是工资,但并非附言或有其他证据证明该笔钱是发放给***的劳动报酬,且两年只发放两个月的工资,***仍尽心尽力工作,明显与常理相悖,无法让人信服,之所以给***转款是因为安保公司都是公对公转账,公司账户提款有巨额手续费,为了避免手续费,行业内都会收集很多个人的银行卡,以工资的名义进行转账,但是并非真实意义上的工资,只是为了走账。
对于为何自己高息借款支付员工工资,***称因为所有人员都是其招聘的,如果事情不解决,工人会罢工,如果发生罢工,以后招聘就会变得困难了。对于微信聊天中提到的“后天西直门也要开支了”是什么意思,***称当时也负责管理西直门的项目,西直门项目是贾崇龙招的人,该项目是另一家公司威之宸保安公司的,贾崇龙的角色与冯某的角色类似,西直门的项目人少,所以贾崇龙一个月给其两三千,西直门的项目到2019年年底,其主要负责北苑一号院的项目。
***称贾崇龙当时找其要北苑一号院的招工费用,因为该项目的网络推广、购买电脑等的费用都是贾崇龙在支出。当时冯某没有找到人,***就找到贾崇龙帮忙招工,每招一个人给贾崇龙300元至500元不等,是其与贾崇龙协商的,冯某知道也认可了。
对于如何到北苑一号院项目工作的,***称冯某当时说让其过来管理项目,年底有分红,具体多少没说,就说根据盈利确定,也没有说工资是多少,自己也没有问,但是觉得肯定有工资,因为工资和分红是两码事。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账单、中国农业银行客户回执、考勤表、保安队工资单、临时人员工资单、采购图片、保安员部分离职单、微信聊天记录、收据、银行交易明细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中天护卫公司与***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提交的工资单、考勤表、微信聊天记录及证人冯某的证言等,能够看出***负责北苑一号院项目的相关工作,虽然该项目属于中天护卫公司名下的项目,中天护卫公司亦通过其公司账户向***发放过两笔摘要为工资的款项,但结合本案查明的其他事实,本院认为***与中天护卫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应具备的关系特点。
首先,根据***的自述,其并非由中天护卫公司招聘入职,而是通过冯某参与到该项目中来,中天护卫公司从未与其约定过劳动报酬,冯某亦未与其约定过工资待遇,明显有违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明确约定劳动报酬的常理;其次,从***与冯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与贾崇龙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看出,其与冯某一起对员工负责,自行垫资采购后勤用品,甚至愿意自担高息通过借款为员工支付工资,明显超出了劳动者应承担责任的范畴;再次,从***与贾崇龙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的自述可知,北苑一号院项目招工过程中的网络推广、办公设备购买等花费均是***全权负责并决定,而非受到中天护卫公司的安排或指派,且***在负责北苑一号院项目的同时,也负责其他公司的项目,显然与其主张系中天护卫公司员工的身份不符;第四,***自行记录的工资表和考勤表中并无其名字,且在其主张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其从未向冯某索要过劳动报酬,亦未向中天护卫公司索要过劳动报酬,亦与其主张系中天护卫公司员工的身份不符。
如上所述,本院认为中天护卫公司与***均无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二者之间也不存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应具有的控制性、支配性和从属性等本质属性,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中天护卫公司要求确认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无需支付工资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中天护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自2018年1月28日至2020年1月15日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中天护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2018年1月28日至2020年1月15日工资95000元。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韩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