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执保387号
申请人:山东建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176号金石晶城4号楼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164160211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中润集团淄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中润华侨城北商业楼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40994186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建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中润集团淄博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建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润集团淄博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0000元;
二、如被申请人山东中润集团淄博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135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