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2民初7928号
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汉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某某勘测水工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某某勘测水工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