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05民初1359号
原告:湖南省创卫生物防治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法定代表人:欧阳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
原告湖南省创卫生物防治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南省创卫生物防治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创卫生物防治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创卫生物防治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原告湖南省创卫生物防治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雷 玲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葵
书 记 员 管品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