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8602民初47号
原告:***,女,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睿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
被告:湖南省创卫生物防治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衡阳市珠晖区八角塘1号物资大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106号湘豪大厦27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创卫生物防治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因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廖欢
书记员*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