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博络客新型建材(滨州)有限公司

某某、优博络客新型建材(滨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681执保607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优博络客新型建材(滨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优博络客新型建材(滨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优博络客新型建材(滨州)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7999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权。财产保全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679992元的范围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优博络客新型建材(滨州)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7999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相关法律文书。) 案件申请费3920元,由***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