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681民初2210号
原告:***,男,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营市东营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优博络客新型建材(滨州)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经济开发区月河四路北首路东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MA3QTRH14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玉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优博络客新型建材(滨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博络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优博络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优博络客公司支付***工程款571893.51元,履约保证金100000元、利息8099元,共计679992.51元;支付自2021年4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71893.5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两倍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22日,***以东营中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建筑公司)的名义与优博络客公司[原优丰磊德新型建材(滨州)有限公司]签订年产200万立方米蒸压加气混凝土板(块)和年产50万吨超细粉生产线(一期6米加气线)主要设备基础和厂房基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对工期、价款、违约责任等均作出了约定。双方于2020年8月19日解除了合同,于20日对施工进度作出了公证,并约定不再追究***工程延期及工程质量的违约责任。经优博络客公司委托,山东国富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对***所干工程量进行审计,2021年1月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审定工程结算造价为3251893.51元。优博络客公司已付工程款2680000元,尚欠571893.51元未付。另,***在工程之前向优博络客公司交纳了100000元履约保证金,应予以退还。***作为实际施工人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作为实际施工人提起诉讼主体是否适格。本案中***与中创建筑公司主张双方之间系借用资质关系,在(2021)鲁1681民初1867号民事案件中,第一次庭审时,中创建筑公司与***主张双方之间系合伙关系,第二次庭审时又主张双方之间系转包关系,对于双方之间的关系,***均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2021)鲁1681民初1867号民事案件中三强建筑公司以其是实际施工人向本院提起诉讼,该案仍在审理中,因***未提交证据证实其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故其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田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