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瑞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枣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0403行审54号 申请执行人: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住所地枣庄高新区光明大道**。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执法大队长。 被执行人: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枣庄高新区***道办事处大连路南侧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661384435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以被执行人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枣高国土住建监(罚)字[20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批准用地,占用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道办事处东夹埠村的土地2,864平方米建设厂房,所占地类为一般耕地(旱地)762平方米、基本农田2,097平方米、其他农用地(林地)5平方米,其中12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852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于2020年8月7日作出枣高国土住建监(罚)字[20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2,85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没收在非法占用1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30元/平方米、一般耕地25元/平方米、其他农用地20元/平方米、建设用地15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82,060元。申请执行人于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1、2项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枣高国土住建监(催)字[2020]20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枣高国土住建监(罚)字[20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1、2项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枣高国土住建监(罚)字[20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1、2项处罚决定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经依法催告后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作出的枣高国土住建监(罚)字[20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1、2项处罚决定,由申请执行人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菊 审 判 员  金 娜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梁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