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宏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新乡市宏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781民初2002号 原告:新乡市宏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卫辉市建设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系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成年,住新乡县。 原告新乡市宏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与被告私下协商,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宏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宏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新乡市宏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