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宏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新乡市宏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晋中同力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781民初2004号 原告:新乡市宏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卫辉市建设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晋中同力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乌金山镇峪头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新乡市宏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晋中同力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576000元,并支付延期付款利息损失。(支付以576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7月21日计算到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晋中同力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住址不详,又不能提供被告晋中同力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新乡市宏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560元,予以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