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海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海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81民初1569号 原告:***,男,1972年3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海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与支一路交叉口(海兴园林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6679299263(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海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6元,减半收取10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