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81民初1569号
原告:***,男,1972年3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海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与支一路交叉口(海兴园林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6679299263(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海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6元,减半收取10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