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4民初102号
原告:西安硕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该公司职工。
被告:西安飞鹰亚太航空模拟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该公司职工。
原告西安硕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飞鹰亚太航空模拟设备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硕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西安飞鹰亚太航空模拟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硕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安飞鹰亚太航空模拟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原告自愿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